主体责任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畜牧兽医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参与扶持全区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3.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特色畜牧业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指导畜牧业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畜禽生产检测、预警和有关统计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4.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和兽药饲料生产技术服务。5.负责种畜禽引进及资源保护;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负责草山草坡资源保护,知道退耕还草还牧工作;负责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指导全区饲料工业发展。6.负责全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畜产品及投入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奶牛发展,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管理工作。7.负责全区畜牧兽医初级职称评审聘任和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8.组织实施畜牧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区畜牧兽医人才队伍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知道畜牧食品行业学会、协会工作;开展畜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9.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责任边界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1.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食品局区畜牧食品局对畜禽定点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二十条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现场踏勘审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果提交行政审批股,对不合格结论要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3.《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34号)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通知兽医兽药饲料股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兽医兽药股饲料股对现场踏勘审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果提交行政审批股,对不合格结论要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现场踏勘审查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果提交行政审批股,对不合格结论要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实施依据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申请人填写《检疫申报单》。2.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6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实施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核发家畜人工授精员合格证实施依据1.《畜牧法》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 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实施依据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禽品种改良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858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任主体畜禽品种改良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858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禽品种改良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858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责任主体畜禽品种改良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858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依法处理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警告;有资格证书的,吊销其资格证书。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实施依据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实施依据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销毁或移送,并处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没收兽用狂犬病疫苗和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当于出售金额2倍至3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扑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扑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部分地区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部分地区人员未按规定饲养、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2.《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疫情确认前,擅自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动物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任何单位和个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2.《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的草种应包装而未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检疫数据;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或者标签内容与包装内种子不相符的;2.《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经营的草种应包装而未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检疫数据;未按照规定建立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生产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推广应经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经营、推广应经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生产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和原料,并处相应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生产,并处相应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违反限制性和目录制规定使用原料及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和原料,并处相应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行业限入。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原料采购不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或生产过程中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及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和原料,并处相应罚款以及停止生产,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和原料,并处相应罚款以及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和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以及经营用国家规定目录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经营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以及经营用国家规定目录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经营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定制企业违反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或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以及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或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以及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以及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以及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处相应罚款以及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殖者使用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配饲料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不遵守国家限制性规定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殖者使用无规定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配饲料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不遵守国家限制性规定以及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和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或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后致使农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者致使产地环境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对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销售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以及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器械或其他添加物。农业投入品有质量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召回,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给农业投入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罚款,或依法予以赔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未规定保存或者伪造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种植、养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未规定保存或者伪造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罚款,或依法予以赔偿。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或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或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或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或警告、或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或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运输、储存时,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依法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依法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追回、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实施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 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二条:“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3. 《达州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在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或警告、或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或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第三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3.《达州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立案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实施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达州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有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实施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2.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四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达州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或者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了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生鲜乳、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责任主体畜产品安全监管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事生鲜乳收购行为的、取证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生鲜乳行为的、收购国家明文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6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6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动物诊疗、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6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或者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六条:“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6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立即整改、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罚款和撤销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限期改正、没收和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3.《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标“兽用非处方药”字样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限期改正和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实施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7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动物诊疗许可证、通报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发证机关收回注销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或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或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实施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注册机关收回、注销执业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实施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执业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在规定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暂停诊疗、通报登记机关收回注销登记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 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8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实施依据 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实施依据 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实施依据 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9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其停止,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收购贩运台账;未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通报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实施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遗(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遗(丢)弃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遗(丢)弃检疫不合格的;遗(丢)弃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遗(丢)弃或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遗(丢)弃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或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者隔离饲养观察期未满就混群饲养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实施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乡村兽医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禁止使用人用药品。”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重大复杂的涉嫌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诊疗辅助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通报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实施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重大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消屠宰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制度的处罚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的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他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产品、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重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提供屠宰场所或储存设施,或为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罚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1.《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1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实施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撤销检测资格和赔偿,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 号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乡村兽医登记实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般受理乡村兽医的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3.决定责任:经登记机关审核合格的,发给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 号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养殖场(小区)备案实施依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般受理乡村兽医的书面申请。2.审查责任: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3.决定责任:经备案机关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责任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六)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2. 处置责任:对管理相对人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发证机关吊销证照。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行业的实际,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建档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为确生猪屠宰安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的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罚以及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3.建档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报批责任: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4.及时处理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兽药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上报的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报告,或者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2.决定责任:根据受理的上报事项,查清事实,决定预防、控制措施。3.执行责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能职责,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实施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关于成立达州市乳品管理站的批复》(达市编〔2000〕23号) 乳品管理站职能任务:加强指导规范乳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 催告责任: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的生鲜乳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业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法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 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报批责任:发现不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 (4)及时处理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4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1.决定责任:对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报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2.执行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3.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催告责任:对(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责任人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所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组织强制免疫、隔离、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责任主体饲草饲料工作站责任事项1.报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4.及时处理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5185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序 号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以及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施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对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场所进行查封,并制作现场笔录。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 号1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执业兽医师注册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实施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般受理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3.决定责任:经注册机关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0061
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序 号2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2.审查责任: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送达责任: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8156110、815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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