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工作。3. 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4. 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5. 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6.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7.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8.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9.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10. 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1.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边界无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应当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的,按相关规定转物价检查机关)。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99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七)、(十)、(十二)、(十四)、(十七)、(十八)、(十九)项、第五十八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99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公证律师工作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律师有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39619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任主体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14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责任主体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14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责任主体公证律师工作股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公证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39619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责任主体公证律师工作股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公证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39619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99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无移送责任)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无事后管理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99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表彰奖励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998
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所在地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2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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