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
来源: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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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区和跨乡镇中长期及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牵头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制度的落实;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3.拟定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办理取水许可。4.牵头核准全区供水价格工作;负责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并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运行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建设管理。5.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牵头对塘库、水域、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6.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牵头仲裁部门、乡镇查处水事、渔事纠纷、渔政违法案件;负责依法征收水行政性规费。7.拟定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起草全区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指导全区水务行业的供水、水产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基层水务、水土保持、水产、防洪抗旱资产的管理;拟定有关水价、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方案;负责对水务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和指导管理。8.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对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对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水库运行调度和工程建设、管理。9.负责全区农村水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田灌溉、农业节水抗旱工作;负责全区乡镇供水工作。10.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设计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田灌溉、农业节水的抗旱工作。11.负责全区江河、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牵头建设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城市防洪工作。12.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13.负责全区水务方面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等涉外事务。14.主管全区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抓好本系统信访稳定和安全工作,牵头处置全区水务系统突发事件;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15.负责全区防洪抗旱工作;指导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牵头对河流、水库、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牵头实施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16.负责全区河道管理;负责对河道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负责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河道清障工作。17.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发布达川区水环境保护信息。1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责任边界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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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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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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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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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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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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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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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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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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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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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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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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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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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1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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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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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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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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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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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2、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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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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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  实施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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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设施的处罚在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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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备《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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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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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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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防洪、输水、供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净化处理;常年排放的,应承担渠道增容补偿,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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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广播线。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六)炸鱼、毒鱼。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矿、打井、挖沙、从事集市贸易、倾倒垃圾、废碴尾矿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炸鱼,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的,视其情节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建永久性建筑物等的,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经费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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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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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二)在坝、渠堤上建筑、种植、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三)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五)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六)炸鱼、毒鱼。《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坝、渠堤上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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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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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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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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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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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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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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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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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处罚 实施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村镇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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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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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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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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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汇交水文资料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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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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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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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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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实施依据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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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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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号5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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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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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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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 严格层级审批制度。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层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建立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1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2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3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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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4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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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5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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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6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7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8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9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依据《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号10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实施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未按照期限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2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对未按期限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予以拆除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3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征收人员两人按规定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并留存签收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缴纳。2.决定责任:取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资源费的,征收人员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具滞纳金和罚款相关票据。4.事后监督责任:开具票据7日后了解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没有缴纳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5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对未按照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6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经批准或者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物的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7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未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8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最多延长30日;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违法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9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责令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违法当事人限期进行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土治理恢复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号10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责令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号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实施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责任主体水利建设和管理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4445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征收)

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征收权力项目名称征收水资源费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3、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川发改价格[2014]1129号,财综[2008]79号 责任主体水政水资源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出具缴费通知单,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提出是否同意征收的意见,组织现场审查核实、报批。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制定计量设施的检查制度,使用规定票据,实行“一票收费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银行代收制,进入财政专户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达川区水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2006年4月15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备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达川区水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实施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达川区水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4-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达川区水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4-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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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4-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水工程建设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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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备注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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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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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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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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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5-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达川区水务局部门责任清单

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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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实施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养殖、种植、发电、旅游等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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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1权力类型公共服务权力项目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行政审批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维权渠道)。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33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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