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今年元月以来,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证照过期矿井非法生产十分严重。特别是罐子乡田坝煤矿自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以来,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工人下井冒险生产,并于2007年1月14日下午,在+302M水平K17煤层采煤工作面擅自组织工人非法生产,造成2人死亡的恶性事故。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力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和整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依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紧急行动,依法采取强力措施,坚决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整治煤矿生产秩序。这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落实“四关闭”要求,对无证非法矿井,一律依法关闭;对已经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一律依法关闭;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一律依法关闭;对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一律依法关闭。要通过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确保“四关闭”煤矿依法关死关实,实现煤矿依法办矿、合法生产。
二、强化措施,确保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取得实效
各相关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把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大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力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落实乡(镇)政府“一把手”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县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的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责。对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到期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暂扣、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非法矿井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收购、承运、经营无证煤矿和为非法矿山提供生产资料的单位、人员的打击力度,停供、封存火工品;电力部门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立即终止供电;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安排一名实职副科级干部具体抓煤矿关闭工作,落实2名干部24小时轮流守矿,落实监管责任,盯紧盯牢,撤出煤坝至井口和井口内20米的钢轨,并将其平井井口作临时封闭,切断井下电源。斜井井口必须修筑挡车墙、拆除井口内20米的轨道,每班不超过4人下井抽水、通风、检查瓦斯。煤管站必须驻乡守矿,对非法矿井进行监管,防止非法煤矿假停真开、明停暗开现象发生,确保证照过期矿井能够真正停下来。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1月17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的要求,坚持“分级负责、责任在乡(镇)、综合协调、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的原则,加强领导,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特别是对明停暗开的非法生产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坚决予以关闭;对停产整顿和责令关闭的矿井,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经委、煤管、安监、国土、工商以及行政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非法矿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工作机构。为保证整项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煤管(监)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冒险蛮干、违规生产酿成事故的,要从严从快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如发现煤矿进行非法生产,任何人均可举报,举报情况经县煤监局核实后,将依法对其予以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2663939)
附件:达县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