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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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5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坚决遏制
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1-5月道路交通事故4项指标全部下降;水上交通共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82%。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1-5月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0.77%、25.32%和72%。特别是6月1日—3日3天内连续发生5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18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省委“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的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促进全省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

    (一)充分发挥固定执勤点的作用。公安交警要充分发挥固定执勤点的作用,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重点检查客车载客、行驶证检验记录、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准驾记录等,确保车辆、驾驶人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二)开展对超速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公安交警要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线路设置流动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对超速50%的,依法吊销驾驶证;对营运车辆超速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加大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旅游线路,公安交警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应当依法责令驾驶员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四)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公安交警要依法查处车辆超员行为,对超员20%以上的,责成、监督车主或者驾驶员转运超载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不能消除超员违法行为的不予放行。对1年内累计2次超员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责令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1年内2次超员20%以上或者一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要责令所属企业对违法驾驶员予以调离岗位或者解聘处理。

    (五)深入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的专项整治。采取入户排查、上路检查等形式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公安交警要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加大对无牌无证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公安、交通、工商、教育等部门要对农村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中小学门前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清除违法占道的集贸市场。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

    (一)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各级交通部门要以营运客车驾驶员为重点,6至8月在企业开展一次全员汛期、暑期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全面推行驾驶员培训IC卡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推行优质驾校、优质教练员排名制,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企业招聘营运驾驶员时,要全面掌握被招聘驾驶员3年内完整的安全驾驶记录,不得招聘被列为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安交警要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买卖驾驶证的行为。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三关一监督”要求建立完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估及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考评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情况,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企业评级、新增客运经营权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要加快推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司化经营和管理的进程,对新增的高速公路直达、旅游、超长客运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对新增的其他客运车辆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公安交警要全面掌握辖区公路客运车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基本情况,以交警大队为单位,建立公路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及车辆运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夏季驾驶员易疲劳的特点从严落实“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提醒驾驶员高温时注意休息,防止疲劳驾车,做到“三防”、“五不”,即:防洪水、防垮塌(泥石流)、防雷击;不载客上渡船、不载客过漫水桥、不超速、不超时、不超载。充分运用现代 科技手段提高车辆监控水平,加强GPS监控平台的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营运车特别是高速、旅游、超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货车的途中安全监管,发现违章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并严肃查处。同时要切实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公安交警要将大中型客车驾驶员今年以来在本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情况抄告交通部门;对驾驶员准驾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逐一向所属客运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通报其主管部门,严格禁止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从事客运。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客车的运行时间作出调整,严格执行客车夜间10:00至次日凌晨6:00不得行驶的区三级以下道路的规定。

    (四)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客货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开展车辆技术状况自查工作,及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及检测工作,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严格执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

    (五)加强旅游客运监管。交通部门要认真抓好旅游客运趟次签单制度的落实,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各级交通、旅游、公安等部门要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对违规租用非法经营客车、超范围异地经营车辆的旅行社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科学合理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范发展,防止无序竞争。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依照规定因地制宜制订适合城乡客运一体化的车型装载标准,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七)加强危险品和大型物件运输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企业准入、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督促危险货运企业配齐配足管理、押运人员。各级安监、经委、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认真开展超限大型物件运输市场的清理工作,制止非法承运大型物件和大吨小报的行为。公安交警要加大路面监控,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超限大型物件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处并就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等部门进行处置。

    (八)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组织交通、公安、建设、安监、农机、工商、监察、纠风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活动。建立跨区联动、部门联动、社会联动“一牵头、三联动”的长效机制。重点打击外省籍异地违规经营车辆和省内非法从事旅游、超长、出租、高速公路直达的客运车辆。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降低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肇事车辆所在的分公司要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半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除“春运”、“黄金周”外不得从事加班、包车客运。1年内发生2次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取消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肇事车辆所在的分公司分期分批停业整顿5天。降低或取消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的企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估。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有客运经营者不得聘用其驾驶我省营运客车。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有客运经营者均不得聘用其驾驶营运客车。

    三、进一步加大危桥险路的排查整治

    (一)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逐级落实公路隐患整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经常负责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建立行政区资料统一的公路危险路段基础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位置、成因及相关图片,全面掌握公路危险路段底数,针对公路状况存在的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按轻重缓急列入市(州)、县(市、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计划,由所在市(州)交通主管理部门采用交通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各地必须完成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布的每年隐患的整治项目的任务。

    (二)加大危险路段整治督办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确定的省、市(州)、县(市、区)整治的危险路段应加大督办力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协调配合,对列为省、市、县督办的危险路段要列出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期限,力争危险路段整治率达到85%以上。继续落实每年、每县安装1000米波形防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设立10块警示标志牌的任务。公安交警要加强路面监控,对危险公路要实行交通管制。

    (三)加强对公路水毁路段和漫水桥的恢复和监管。各级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公路水毁路段的恢复,加强对漫水桥的监管。短期内难已治理的要采取措施,定人定责,落实监管。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水毁路基缺口和漫水桥,要在安全距离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安全,必要时须安排人员值守。

    (四)切实抓好汛期公路抢修保通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汛期安全督查,制订可能出现滑坡、泥石流、塌方的地段的应急方案,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并做好预测预报,落实人员并准备好相应的物资机械设备。凡发生影响道路行车安全畅通自然灾害的,所在地交通主管理部门要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抢险。对汛期容易发生坍塌、落石、山体滑坡等隐患路段,公安交警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四、进一步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一)严格执行水上“救生衣行动”。“救生衣行动”是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抓紧抓实,确保两个“100%”执行到位。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船员,第一次给予警告记分,第二次由当地海事机构组织不少于3天的强制学习;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船舶,取消评选优秀船舶的资格并由当地海事机构采取停航、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等行政强制措施,直至其愿主动按要求实施救生衣行动为止;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由检查发现的单位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乡镇人民政府、管船机构,由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抄告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市(州)、县(市、区),由省救生衣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政府安委会通报。

    (二)突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逐步将客渡船纳入公益性设施予以财政投入,加强签单管理工作,全面推动“救生衣行动”,严格执行停航封渡,警戒水位减载和汛情传递等制度。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客渡船和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的监管,加大对船舶密集区的巡航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渡口的巡查,严厉查处非客船载客、封渡水位冒险航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跟踪隐患治理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隐患治理。各级渔政机构要加强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船舶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载客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水利、安监、农机、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统一执法,加大对汛期违法采砂、非法施工和水利水电设施无序放(蓄)水等恶化通航环境、扰乱通航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进手段,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当前要加快码头视频监控系统推广工作,8月15日前各有关地区要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把重点渡口码头监控起来,今明两年要将重点和重要渡口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一)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农机、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要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契机,以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和驾驶人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交通安全。

    (二)针对夏季夜间事故、疲劳驾驶和爆胎事故多发的特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深入长途客运站、客运企业向司乘人员宣讲交通安全知识,通报辖区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剖析客运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并组织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测验。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时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等措施。

    (四)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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