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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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达县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县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倒扣计分,为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国资办、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外侨办、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旅游局、县民宗局、县粮食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招商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台办、县救灾办等部门。

    二、考评方式

    县政府目标办依据县政府应急办提供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完成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评内容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长及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2分;未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规范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3分;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对不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达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规定》要求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每迟报1次扣0.2分;每瞒报、压报1次扣0.3分。

    (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未做到“有专门的机构管事、专门的人员办事”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扣0.3分;对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扣0.1—0.5分;对没有制订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的县级部门,扣0.2分。

    (四)应急事项办理。对县政府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1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1分。

    (五)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及演练。对未按要求进行宣传培训或演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扣0.2分。

    本细则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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