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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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达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达市府函[2007]1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机构

    组  长:冯远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单  县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杜权卓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郑忠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国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展玉建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  恒  县卫生局副局长

            胡明九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郑锡来  县民政局副局长

            孙瑜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  霞  县总工会副主席

            陈  达  县监察局副局长

            张元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柏  战  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王远贵  县煤管局局长

            黄光金  县农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忠祥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天亮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在建工地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在建工地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参加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民政部门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认真核实受害人情况使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宣传部门要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

    县农办要对涉及侵害出县务工农民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等问题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这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每十天向县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即7月20日、31日、8月10日、20日、31日各报送一次),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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