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达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达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达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达县辖区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船员、乡镇企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管船站及县级涉水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及管船站要按照《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关于建立水上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四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04〕71号)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水上源头管理,对辖区内的各类船舶实行分级管理,乡镇干部包船责任制,建立“包安全、定职责,包船舶、定专人,包管理、定奖惩”的“三包三定”责任体系;对重点渡口、码头日均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要落实专人管理和航次签单发航制。其他渡口(码头)在节假日、赶场天、警戒水位及水位异常时期必须设专人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渡口、码头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水上安全联组,对辖区的船舶实行建档立制,实行“六定”定渡口(码头)、定客(渡)船、定驾长、定客额、定制度、定专人管理,“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班次、统一价格、统一收费、统一分配管理),发扬互管、互助、群管、群防、群治的作用。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渡运安全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渡口守则”碑。要严格执行客船、渡船汛期超警戒水位后减载30%的规定和严禁人货、人畜混装的规定。
第六条:各乡镇签单发航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督促辖区船舶按检载足额(100%)配备救身设施,并督促乘客100%穿戴齐全后方可发航,同时配带县政府统一印发的“乡镇签单发航员”红袖章标志上岗签单发航。
第七条:各有船乡镇要把管船人员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第八条:对境内船舶的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按省政府43号令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第5条的规定,以给予违法人员每次50元以下的罚款和批评教育等处罚。
第九条:各有船乡镇要严格执行“反三超”规定:即超载一次,禁运一月;超载二次,禁运一年;超载三次,终身禁运。对“三无”船、渔船、自用船非法载客,一旦查获就地扣留,依法重处重罚,必要时依法对船舶实施报废或销毁。
第十条: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和港监机构登记,并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证书或执照;
(二)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三)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
(四)配齐消防、救生设施和堵漏器材及其他工具;
(五)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强制性保险。
以上规定由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管,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乡镇政府可给予船主每次50元以下的处罚。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船舶管理,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辖区内的营运船舶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具体征收标准和用途规定如下:
(一)采石船全年每艘1000元;货船、吸砂船及其他船舶全年每艘400元;客(渡)船全年每艘200元。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后,各有船乡镇政府应当专户管理,对查获的违章行为可在风险抵押金中减扣,年终冲帐,差额由船主补齐。全年无违章行为的,在年终全部退还营运船主或转作下一年度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各有船乡镇管船人员,不坚守岗位、不配戴标志、不履职或履职不尽责、不按规定签单发航,导致船舶冒雾、冒险、夜间航行的,被乡镇政府发现或群众举报核实的,第一次扣现金50元;第二次扣现金100元,并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解聘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所扣现金由乡政人民政府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务必认真履职,高度重视水上安全,若被县级以上(含县级)职能部门明查或暗访中发现乡镇政府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发现一次者,在全县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乡镇主要领导到县政府述职;发现三次者,乡镇第一、二责任人停职或引咎辞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组)、船主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定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打击自用船非法载客、冒险航行行为,清理取缔辖区内“三无”船舶。
第十四条:渡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销的渡口,负责依法处理或强制拆除、强制取缔。
(二)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有渡船乡镇及管船站进行安全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海事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船舶、船员管理、通航秩序管理,危险货物监管、船舶防污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辖区通航水域乡镇营运船舶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水面监控。
(三)加强对乡镇营运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营运船舶登记和检验、船员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等工作,坚持一手抓源头,一手抓巡查,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管船员开展工作。现场监督管理,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与齐全有效和各乡镇签单发航的执行情况,并加强对中心场镇、重点渡口、码头及“两客一危”的巡查。
(五)在年检客渡船时,要对船舶质量、救生、消防等设备严格把关,并强制保险,否则不予年检。
(六)要加强对全县水域的执法巡查,严格执法,确保全县无“三无”船舶,无非法船舶载客行为的发生。
(七)对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特别是设置渡口,应对水流、水深、通航情况、坡岸、视野进行技术勘测。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船舶的安全工作。有水库管理机构的由其统一负责该水域内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无水库管理机构的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水上安全经费投入,改善安全监控条件。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园林水域游览船舶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渔政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渔政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3〕69号、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水产〔1999〕3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其职责,切实抓好渔业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上安全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落实”;对水上安全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