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达县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达县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强化乡镇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7号)和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的通知》(达府办[2006]17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达县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返程客车均应执行发班签单制度。
凡未建汽车客运站的乡镇,均应落实专人负责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有汽车客运站可进的客车,其返程签单工作由车站负责落实,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属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单车经营业主、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签单发班管理。达州市汽车南站应当严格实行凭乡镇趟次返程签单安排班次、发车。
第四条 乡镇返程客车发班签单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签单发车的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
(2)负责辖区内客车的签单发班工作;
(3)负责对签单发车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客车数量的多少合理设置签单发车点和专职签单人员(不增加编制),原则上10台车以下,只有一个点发车的乡镇不得少于1人,10台以上的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乡镇签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工作时间应不低于一年。经岗前培训合格,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并按规定统一配戴红袖标上岗。
第八条 签单表必须由乡镇签单人员本人签填,不得将签单表交由驾驶员或其他人员代签。签单人员必须在乡镇政府设置的发车点现场或汽车站场,根据“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及市政府统一规定的客车发车时间对车辆证件、实载人数、驾驶员证件、精神、心理情绪、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三品”、气候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准签单发班。
如签单人员请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人员履行签单发车。
第九条 签单表统一使用由达州市运管处监制的表格,印制工本费用由达州市运管处统一开支。各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到达县运管所设在当地的片区运管站领取。
第十条 签单发班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1)确认客车是否属规定签单范围;
(2)确认客车的二级维护期限是否在有效周期内,超期车辆不得签单发车,并对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配备设施进行目检,禁止车况不良、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班上路;
(3)审查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客运线路标志牌是否齐全有效,证件不齐或未按期参加审验的,不得签单发班;
(4)清点客车实际载客人数(含儿童人数),确保不超载发班;
(5)对上车旅客进行“三品”检查,如发现有携带者应当禁止上车,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6)观察驾驶人员是否酒后驾车,精神、心理情绪是否不正常驾车;
(7)根据当时天气状况确定是否应当发班。气候条件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时,坚决不得签单发班。发班时应一并告知驾驶员天气情况,进行安全警示、嘱托;
(8)确认并填写客车准确发班时间,不得提前发班;
(9)签单表全部填写完后,交当班驾驶员签字认同,签单工作人员同时签章,将签单表第二联交驾驶员,完成该趟次签单发班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签单工作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签单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达县运管所负责乡镇签单发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县运管所下设的片区运管站具体负责履行职责。其具体工作职责:
(1)组织签单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2)对乡镇政府签单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对工作不落实或不按规定执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报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签单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工作不落实或不按规定执行签单发班的乡镇汽车站,由片区运管站报县运管所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执行签单发班情况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奖惩。
(3)负责签单表的发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不配合、不服从乡镇政府签单管理的客运车辆,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抄告公安交警、运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所属客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客运企业执行签单情况纳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奖惩,记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评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签单发车人员警告或扣发补助50-100元;累计达三次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处理;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坚守岗位者;
(2)不配戴规定的统一标志上班者;
(3)擅自将签单表交由他人签填的;
(4)不按规定签单或漏签的;
(5)不履职或履职不尽责的。
第十五条 在明查或暗访中,乡镇人民政府被县级以上(含县级)职能部门发现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发现一次,县政府在全县进行通报,发现两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到县政府述职,发现三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停职或引咎辞职。乡镇签单人员不接受运管部门行业监管的,报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运管所各片区站对乡镇签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片区站长警告、调离或引咎辞职处理。
(1)对辖区乡镇监督检查每月少于两次的;
(2)未对辖区乡镇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辖区乡镇签单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4)发现乡镇签单人员未履职不上报的。
第十七条 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签单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协调,对发现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县交通部门对签单发车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签单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协调,对发生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附则:
(1)凡过境达县各乡镇的市际班线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2)凡过境达县各乡镇的市际班线客车途经各乡镇时经批准后可另设过境车上下点,按“出达县境可上旅客,入达县境可下旅客”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管理。
(3)省、市人民政府如另行制定返程签单监督管理办法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4)本办法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