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捐赠管理,确保捐赠款物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捐赠管理的紧急通知》(达市府办[2007]22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捐赠管理活动
全县社会捐赠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赠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活动。县慈善会受县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受事宜。
二、加强捐赠款物管理
社会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分发。对捐赠人没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款物,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分配到灾民手中。对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县慈善会要建立专户,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专帐管理。接收捐赠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四川省捐赠专用收据”。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落实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对相关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00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