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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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6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推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务必将《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做得扎实充分,为《条例》的施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和使用《条例》(县委宣传部、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网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0月)。

    (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地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县委宣传部、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网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1月)。

    三、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为《条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按照《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履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两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机构并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0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2月)。

    (三)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根据《条例》规定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2月)。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条例》执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0月)。

    五、认真编制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对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3类。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归集清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保证届时受理公民查阅(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2月)。

    (二)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以电子版为主,有条件的可同时编制纸质版。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8—12月)。

    明年年初,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和《条例》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对工作不力影响《条例》正常实施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检查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内容、形式、制度等情况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事公开等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二秘股,5123028,5103009)上报有关情况。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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