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9-30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决定成立达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现就规委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规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1、对县域城镇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议。

    2、对县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3、对县域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4、对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议。

    5、对县级及县级以上风景名胜规划方案进行审议。

    6、对重点地段、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行审议。

    7、对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进行审议。

    8、组织对城乡规划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员组成

    县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公众代表共1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县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县长担任。其余委员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及对外聘请的专家和公众代表8人担任。具体组成人员另行文通知。

    根据审议议题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设列席代表、旁听席,列席代表包括财政、教育、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水电气等部门和单位。

    三、下设机构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建设局,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在县规划和建设局内部统筹安排。县规委会办公室为县规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在县规委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2)负责县规委各次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前资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3)负责办理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处理公众意见工作;(4)督查督办县规委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5)负责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建(构)筑物、建筑艺术及环境方面,提供科学的技术咨询和建议意见;(6)对提交规委会的事项进行预审;(7)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8)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9)完成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程

    1、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

    2、规委会的会议议程

    (1)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及相关列席代表。

    (2)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前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即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1/2。

    (3)与会委员和列席代表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4)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5)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会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3、凡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冲突的相关事项,在未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之前一律不予审议。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