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商品住宅价格监管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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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当前,商品住宅价格一路攀升,购房难、房价高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真正把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房价秩序,努力稳定房价水平,根据达县人民政府2003年第6号令发布的《达县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府发[2007]73号)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强化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

商品住宅成本是商品住宅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力控制成本的增长是遏制房价攀升的主要途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前期筹备、建安进度,缩短建设周期,从而降低拆迁安置成本、人工成本、资金成本;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减少建材浪费,削减管理费用。企业核算的房价成本构成项目只能是《达县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即:征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安工程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设施配套费用、管理费、贷款利息及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等。不得将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发企业快速发展的环境条件,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减少开发企业的中转费;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施工等许可性文件办理的程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二、合理获取房地产企业开发利润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各项许可,确保不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税务部门要强化税务征收,依法调节利润水平。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管理,稳定房价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依法计取利润,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楼层差价率控制在10%以内,一幢住宅内楼层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朝向差价率控制在5%以内,同一小区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部门都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在价外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取订金、预收款、诚意金等,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在面积计算上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在房地产广告和中介服务中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严厉打击一房多卖、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签定虚假购房合同、捂盘息售、哄抬房价、恶意炒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严格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住宅前,应将拟售价格及价格构成内容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其开发成本和价格构成进行审核后,将备案价格函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得超出备案价格进行销售。确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凡未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的开发企业的工程项目,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商品住宅销(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各类房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强化价格自律意识,不得恶意炒作房价,以稳定房价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严格禁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乱行为

凡对开发企业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提高认识,自觉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立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严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价格按统一监制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表》公示在售房处醒目位置。同时商品住宅销售应当签定《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监督,以确保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六、严厉打击商品住宅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县物价、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根据《达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府发[2007]7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对囤积居奇、恶意炒作房价的,拒不送交进行价格备案的,不按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计价办法核算销售价格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不如实申报(备案)价格、超出规定(备案)价格销售的,在售价以外又加收其他不合理费用,恶意串通哄抬房价的,以及其它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打击,绝不姑息,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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