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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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军队复员干部和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贯彻军队复员干部和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及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际,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关爱,中央要求在特殊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伟大成就的时候,动员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需要解决而又能解决的困难,集中进行梳理,统筹妥善地加以解决。这是弘扬爱国拥军传统、促进国防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是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这是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尤其是军队复员干部是当前全社极不稳定的人群,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精神和部署上来,坚定不移、积极主动地做好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全县社会稳定。

    二、准确把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界限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覆盖对象,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虽是农村户口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满足下列九类条件之一的军队退役人员: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自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武力打击敌方军事行动(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原8023部队外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精心组织实施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成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总体规划部署落实工作,对重要事项亲自推动解决。要明确负责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同时建立监督考核制度、领导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把握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决策部署,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享受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不折不扣地按时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站在以人为本,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高度,着力解决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探索建立落实部分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做好军龄登记工作。2007年底前安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今年底前凭单位证明或民政部门介绍信、干部复员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县劳动保障局社保股进行军龄登记。安置企业且单位存在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具有农村户口的,由户籍所在乡、镇政府统一登记;其他人员以个体身份登记。今后军队退役人员应在转业当年10月31日进行军龄登记。

    (四)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是对失业有就业愿望且符合核发条件的,县就业局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政策扶持。二是将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县社保局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相关工作。三是将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县医保局要做好医疗保险接续相关工作。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经办机构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克扣待遇,不突破政策规定。

    四、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同志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关心、关爱传达到所有复员退伍军人,使他们全面了解、准确理解中央的精神,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维护本县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二是向军队退役人员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军龄登记。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者宣传到人、军龄登记率达100%。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精心组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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