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
达县幺塘乡狮儿沟煤矿“5.20”事故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来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从5月21日起,责令全县煤矿停产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三个多月的煤矿专项整治,到目前为止,全县煤矿只有18处矿井通过县专项整治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从这次全县煤矿专项整治整体情况来看,效果不好,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整治力度不够,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方对县委、县政府关于煤矿专项停产整治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执行不力,对该停产专项整治的矿井没有及时督促到位;二是一些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实、不细,配合协调不够,执法不严;三是部分煤炭企业业主停产专项整治意识不强,整治力度缓慢,安全投入不足,存在边整改边生产的现象。四是煤矿安全机构、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配备不到位。五是煤矿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备设施简陋。特别是达县福善镇炉堆子煤矿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县政府停产专项整治指令,在停产专项整治期间,顶风组织工人擅自入井生产煤炭。该矿已经县级有关部门责令再次停产整顿,县级相关部门已暂扣了相关证照,公安部门已对现有的火工品予以封存并停止供应,福善镇政府已派员驻矿24小时进行监管。
为了认真吸取“5.20”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决制止在煤矿专项整治期间煤矿业主无视政府监管顶风组织工人违规生产的恶劣行为。现就抓好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产煤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一是各产煤乡镇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落实责任,分管领导要深入煤矿企业认真检查。二是县级煤炭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明确重点,创新工作,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各煤矿业主、矿长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培训,积极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坚决做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一律不准组织生产。
二、深入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即日起,立即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秋收农忙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一是各产煤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二是县煤监局要采取“企业自查,煤管站全面检查,县局重点检查”的方式,对全县煤矿进行监控,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对专项整治验收合格矿井进行监管,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严格实行“以风定产”,坚决把煤炭产量控制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尤其是通风管理混乱,矿井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和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与县级监控中心平台联网,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防火、防水、防尘等专项措施存在重大漏洞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采掘布置不合理,采煤方法落后,井下实际布置与“以风定产公示牌”不相符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三、认真抓好煤矿停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产煤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对煤矿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煤矿,严厉打击停产专项整治期间顶风组织生产的煤矿。一是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未批整改方案的矿井、停产专项整治未经县级部门验收合格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必须安排一名乡镇副科实职安全专员分矿负责,落实2名乡镇干部24小时轮流守矿,防止未批整改方案的矿井擅自从事井下采掘活动,防止停产专项整治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擅自从事生产活动,坚决防止假停真开、明停暗开的现象发生。二是县级相关部门要对第二、三阶段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及时依法注册或吊销、暂扣有关证照。三是县国土资源局要对无证非法矿井、越层越界非法开采的矿井、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予以关闭,炸毁井硐,填平场地,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发布公告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四是县公安局要对第二、三阶段关闭矿井、未批整改方案的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停供火工用品,并对矿井现有火工用品予以封存,对已批整改方案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再供应火工品。五是县监察局必须加大对各产煤乡镇政府驻矿安全专员、驻矿员和煤管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工作不作为的相关人员。六是县煤监(管)局要对煤矿进行巡回检查,跟踪回访,强化管理,确保煤矿安全。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为确保煤矿安全,必须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一是县煤炭监管部门必须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发现隐患,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解决,切实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二是严格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事故频发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被告诫2次以上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组织处理。三是从今以后,凡是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驻矿员、片区煤管站长、煤管员、事故煤矿业主、矿长,要向县政府述职,对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严肃查处,顶格处罚,毫不手软。同时,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