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来,全县河道乱倒、乱建、乱占等河道“三乱”现象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护,规范临河、跨河、穿河等涉河项目建设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达州市水利局、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护规范涉河项目建设秩序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河道保护规范涉河项目建设秩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县水系发达,河流众多,这些河流为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河建设项目大幅增多,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随意侵占河道,人为向河道乱倾乱倒、乱采,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沿河场镇的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河道保护,规范涉河项目建设秩序,事关防洪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局,切实增强搞好该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深刻认识城镇建设和项目开发不得侵占河道,以实现人水和谐,良性发展。要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
二、严格审批,着力规范涉河项目建设秩序
水利、建设部门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积极规范河道的疏竣、整治与建设。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河、跨河、穿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建设、国土主管部门要依据河道主管机关的项目审查同意书和防洪治导线对涉河建筑项目实施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权审批和以罚代批等行为发生。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场镇防洪治导线,报水利、建设部门审批。今后对全县所有临河建设项目,除基本建设等特殊情况外,一律做到“三个不准”,即:一律不准在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特别是金盘子、九节滩电站)的设防水位(含校核洪水位)以下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二不准修建“吊脚楼”。确需临河建房的,应按规划先修堤再建房;三不准随意填河、改河、盖河,改变河道行洪用途。确需进行的,应在考虑超标准洪水的情况下,科学论证,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执法,坚决查处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迅速对辖区内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