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文件)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07]22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将扎实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工作。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工作。
(一)认真开展“回头看”检查。一是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二是对已经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
(二)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一是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逐宗进行清理。二是逐级及时梳理案件线索。三是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和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对工业集中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规范、整改。
二、严格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法。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处罚到位,严禁以罚代法。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未到位的,应暂停当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涉及违反土地利用规划、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重大案件线索,必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被上级机关查实而当地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没有逐级上报的,要追究当地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行政区内连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等情况的,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掌握政策界限,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要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查督办
今年10月,县政府将组织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批次对部分乡镇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内部通报督办或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和统计报表专报制度并按规定填报。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