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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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

    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凡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县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领导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督查活动,并负责情况综合、审核督查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组织全县性专项政务督查活动,应事前向县政府进行专题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政府各部门组织督查活动的请示,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三、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实行立项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批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批示。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全县性政务督查活动,由县政府督查室与县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后,在年初提出督查项目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立项。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批示。

    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综合和专项政务督促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发通知。县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政务督查活动,由主办部门发督查通知。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组织。以县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政务督查活动,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主办部门精心组织、严格要求、务求实效,确保政府决策落到实处。

    督查工作开展前,主办部门要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督查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内容。由县政府督查室按立项要求报领导审定。督查项目经领导同意后,督查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承办时限。

    督查活动实施中,督查人员要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实际,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真督实查。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多样的督查手段,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注意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督查工作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处理建议的督查总结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报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要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对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和有关事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交办要求,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7天内办结,并报送书面办理结果;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送的办理结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结果准确、措施有力。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以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四、严格督促检查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和评比活动数量,突出工作重点,不搞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全县性的政务督查活动。经批准的督查活动,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清廉从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府的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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