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达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达市府办函[2007]4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达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3.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有效;
2.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的类别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立案审批程序规范;
2.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之义务,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以及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履行上报程序等;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7.符合其它法定程序。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加分,将各项目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一)立案阶段(共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有案件来源。应该注明案件来源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载;
4.有立案依据。应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立案(包括申请立案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28分)
1.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勘验)笔录(10分,(1)、(2)项各1分,其余4项各2分);
(1)有现场检查或调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地点记载;
(2)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执法依据、证明、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
(4)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及逐页签名(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不在现场时,或者拒绝签名时,应有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或有合法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予以佐证);
(5)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编号;
(6)调查(检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或被检查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10分,每项2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基本情况;
(2)有正当的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且证物登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5)登记保存证物措施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5分,每项1分)。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38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每项2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记录;
(2)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
(3)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
(4)告知文书中应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并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辩时间;
(5)没有告知文书的,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的,应有告知的记载,并有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1)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1分;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当有书面记载(1分);
(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要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2分);
(4)听证笔录制作要规范,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听证的基本内容(2分);
(5)听证报告内容要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意见及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2分)。
3.处罚审批程序(共6分,每项2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等;
(3)报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有报批文书,并有上级机关意见及印章。报批文书应包括全称、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机关批准时间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14分,每项2分)。
(1)有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联系电话;
(2)有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地点或银行名称,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收每日3%罚款的规定;
(5)有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规定,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8分,每项2分)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2.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票据填写要规范、准确,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3.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并送交保存;
4.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未执行情况以说明及其明确的结论性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时间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范(共12分,每项1.2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
2.有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排列),做到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5.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6.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9.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10.案卷归档及时。
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评查标准(共100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该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1.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联系方式(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引用的条、款、项、目等)(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之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盖章(8分);
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盖章(8分);
11.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处罚的要备注(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