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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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达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达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达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设立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负责审查本级政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达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是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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