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采掘工作面公示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8〕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采掘工作面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煤矿有计划、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落实煤矿主体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提高煤矿单产单进、劳动工效和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煤矿采掘工作面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第二年的《生产及采掘工作面接替计划》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同意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必须按《四川省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和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相关规定,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满足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安全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全员培训、安全监管等要求,达到系统完善、技术可行、安全可靠。二是煤矿采掘工作面数量确定:独立扩能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矿井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其余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符合矿井在能力复核时采掘工作面的设置方案,以后按“缺一补一”的办法实施。三是同意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四、煤矿采掘工作面正常接替和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后,“公示牌》内容必须随之变更,同时对原报废采掘工作面进行密闭或封闭。采掘工作面交替必须在矿长的具体指挥下进行,通风系统调节期间必须全矿井停产实施,待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结束正常通风至少一个班次后,由矿长确定是否可以全矿井组织生产。
五、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同意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劳动组织、井下辅助作业人员配备等因素,核定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并在主要井口公示。
六、在煤矿井口公示牌上,要将监管该矿的驻矿安监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并公示。
七、未经审核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八、各县、市、区煤矿批准同意的采掘工作面公示情况必须报市经委、市安监局和川西煤监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