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达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考核;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并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督促所属企业落实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督促监督所属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
第九条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或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3人(产煤乡镇不含3人),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安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列为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彰奖励乡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政府述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