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我县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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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2007年6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我县梓桐乡“红三十军政治部旧址”和南外镇“戛云亭”为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川府函〔2007〕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应对以上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

    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戛云亭”、“红三十军政治部旧址”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如下通知:

    一、戛云亭

    重点保护区:亭体东9米、南6米、西12米、北5米;

    一般保护区:亭围墙外10米;

    建筑控制地带:一般保护区外50米。

    二、红三十军政治部旧址

    重点保护区:墙体外东10米、南4米、西20米、北4米;

    一般保护区:墙体外东20米、南10米、西30米、北10米;

    建筑控制地带:一般保护区外50米。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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