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优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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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达县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优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具体规定,认真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达县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
优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惠资金管理,确保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正常运行,根据中共达县县委、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民帮扶中心建设的意见》(达委发〔2007〕43号)、达县县委办、达县政府办《关于加强乡镇惠民帮扶站点建设的通知》(达委办发〔2007〕104号)文件精神,并依据四川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惠民帮扶中心所设立的惠民医院、惠民超市、惠民药房。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县惠民帮扶中心在城区、乡镇组建的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免15%的优惠,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80%的补助,20%由惠民医院承担;

    (二)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药房享受低于市场价15%的优惠,每户每月限购200元的药品,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80%的补助,20%由惠民药房承担;

    (三)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超市享受生活必需品低于市场价10%的优惠,每户每月限购200元的生活必需品,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90%的补助,10%由惠民超市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办法

    第五条  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每月30日前将电脑打印的一式三联就医、购药、购物发票(需经享受优惠的群众签名)中的其中一联,报达县惠民帮扶中心汇总、审核。

    第六条  县惠民帮扶中心于次月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工作,并报送县财政局审定。

    第七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将审核后的优惠资金按补助标准划拨到县惠民帮扶中心,再由县惠民帮扶中心有序拨付到各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惠民帮扶中心要加强对优惠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月抽查低保群众是否就医或购买物(药)品,将群众惠民证上所填写的内容与惠民医院、药房、超市提供的报账发票进行核对。对弄虚作假的、虚报优惠资金的,取消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资格,由县财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追回已经领取的优惠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达县惠民帮扶中心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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