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达县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优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具体规定,认真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达县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
优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惠资金管理,确保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正常运行,根据中共达县县委、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民帮扶中心建设的意见》(达委发〔2007〕43号)、达县县委办、达县政府办《关于加强乡镇惠民帮扶站点建设的通知》(达委办发〔2007〕104号)文件精神,并依据四川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惠民帮扶中心所设立的惠民医院、惠民超市、惠民药房。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县惠民帮扶中心在城区、乡镇组建的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免15%的优惠,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80%的补助,20%由惠民医院承担;
(二)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药房享受低于市场价15%的优惠,每户每月限购200元的药品,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80%的补助,20%由惠民药房承担;
(三)城镇低保对象在惠民超市享受生活必需品低于市场价10%的优惠,每户每月限购200元的生活必需品,优惠资金由财政给予90%的补助,10%由惠民超市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拨付办法
第五条 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每月30日前将电脑打印的一式三联就医、购药、购物发票(需经享受优惠的群众签名)中的其中一联,报达县惠民帮扶中心汇总、审核。
第六条 县惠民帮扶中心于次月5日前完成汇总、审核工作,并报送县财政局审定。
第七条 县财政局每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将审核后的优惠资金按补助标准划拨到县惠民帮扶中心,再由县惠民帮扶中心有序拨付到各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惠民帮扶中心要加强对优惠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月抽查低保群众是否就医或购买物(药)品,将群众惠民证上所填写的内容与惠民医院、药房、超市提供的报账发票进行核对。对弄虚作假的、虚报优惠资金的,取消惠民医院、惠民药房、惠民超市资格,由县财政局和县惠民帮扶中心追回已经领取的优惠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达县惠民帮扶中心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