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44号),结合我县防灾工作的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乡、镇长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原则,建立健全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抓好防治工作的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同时在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要给予保障,要将防灾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乡镇长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一)《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村”的总体要求,依据达县人民政府《二OO八年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乡镇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台一个月内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之前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落实排查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含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隐患点),凡是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编制《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并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每一位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手中,乡、镇长、驻村干部、村、社长要对灾民讲解《预案》的要求,使地质灾害来临时,救灾工作从容应对、处灾不惊。
(三)及时修订原《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御预案》
各乡、镇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原有预案的,必须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予以修订,重新核发“两卡”,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速报工作规定
(一)凡是发现地质灾害的单位或个人,立即报告辖区内的村、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根据灾情决定启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辖区内国土、建设、民政、安监、医疗、派出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驻乡机构等责任单位及乡(镇)、村应急分队赶赴灾区,初步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人员(受威胁人员),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危险性预测。
(二)将初步查明的灾情一面报告达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值班电话5123019,5123080)、达县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值班电话5123003)、达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值班电话5108855),一面迅速作出危险性判断,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缘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人警戒。
(三)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成立:(1)抢险救灾组;(2)灾民安抚组;(3)灾情调查、控制组。
抢险救灾组:负责组织乡(镇)、村应急分队,撤离危险区的人员、物资(紧急时可强行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灾民安抚组:负责确保撤离危险区的灾民有地方住、有饭吃、有病能及时医治,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抚,并负责灾后重建工作,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消除灾区疫情。
灾情调查与控制组:详细调查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确定危险区划分是否科学,布置灾区监测点,做好监测记录,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排危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提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建议。负责编制预案,发放两卡,将灾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定赴灾区的相关责任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灾区,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四、加大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力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破坏、谁诱发、谁治理、谁赔偿损失”的法制原则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全县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达府发〔2006〕177号文)的有关规定,因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已严重损害矿区群众的利益,引起局部地方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力度,凡是群众反映因采矿(或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必须按照先技术鉴定,鉴定经费由矿山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支付,分清诱发责任后,由乡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原则。矿山(或工程建设单位)不配合处理的,又有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未排除的,可实行先停产,有关行业部门停办证照,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关井压产对象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伤害,社会得到和谐、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今后凡是因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维稳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上访人员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先接回人员后处理。
五、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汛期值班、汛前隐患排查、汛中巡查、灾情速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汛期值班不能流于形式,领导必须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通讯必须畅通,确保群众报来的灾害能迅速及时的处置。
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关系到对人民群众是否高度负责,对群众是否有真情,是否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干部作风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必须按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狠抓落实,凡是汛期不值班,领导不带班,不报、迟报、谎报地质灾害险情的,汛期不组织巡查、排查的,排查出的地质灾害未按规定逐一落实防灾预案,工作作风漂浮,失职、渎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造成地质灾害责任事故的,按《国务院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