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决策法制审查程序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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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决策法制审查制度。在此之前我县虽然先后出台了《达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关于明确规范性文件送审和备案要求的通知》(达府办〔2006〕105号)等制度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县的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不规范。一些文件起草单位和个人的程序意识淡薄,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仅凭上级的文件或者是领导讲话便由部门相关股室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也不通过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有的以政府或政府办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经过政府法制局审查便进入审议、签发程序。二是内容不规范。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照抄照搬,缺乏本地特色;有的表述不规范,致使规范性文件出现歧义;设立收费、行政审批、罚款等事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部门为争权夺利,对同一社会公共事务,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竞相出台规范性文件,造成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文件“打架”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表现较为突出的是不按规定备案。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文件要求,现就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单位在向县政府办机要室报送代拟稿时,应随同报送该文稿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全文的印本或复印件一份。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文件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以纸质文件报送)。对未按要求报送的,县政府办机要室一律作退文处理。

  二、县政府办机要室收文后,按程序先转送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情况紧急需马上报请县政府审定的除外),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县政府按程序审定、发布。
 
  三、县政府法制局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被征求意见单位或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应及时组织研究或派专人参加,无论有无意见或建议,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函复县政府法制局。否则,一律视为无意见,并不得在县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上作与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发言。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如有修改,由报文单位按常务会决定修改,并对起草说明作相应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行责任签字制度。县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性文件送签稿的第一签字人,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没有县政府法制局签署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拟文单位,不得呈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发。

  六、凡经县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主办部门必须于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5份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汇总后,统一以县政府名义向达州市人民政府和达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2份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七、从2009年度起县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管理,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拟以县政府名义(含县府办)出台的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08年12月底报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平衡,拟订《2009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送县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以杜绝“即兴”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凡未列入县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八、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今后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实施、适用的行政决策事项,在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必须由承办部门先送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其它会议讨论,不得送县政府领导审签。

  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政府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查制度,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的,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制度。县政府将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内容。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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