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近几年,我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实施“三大”减排工程,通过加大污染源限期治理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和强化日常监管,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出现了污染物全面下降的可喜局面。2008年度,国家将对各地主要污染减排工作进行中期考核,为确保中期考核目标和“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12号)和《达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达府发〔2007〕139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的相关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重点企业及重点工程,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责任主体: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减排企业。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化电力结构,发挥水电优势,支持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通过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重点推进电力、冶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苎麻等行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责任主体:县发改委、县经委、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局。
三、深化污染源综合整治
(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县城区污水处理管网工程建设力度,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确保2009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场镇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试点工作,全面提高我县场镇污水治理水平。要加快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各地要研究建立场镇污水市场化营运机制,积极开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试点工作,减少生活污水排放。
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
(二)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以苎麻、食品、煤炭洗选、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快废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动食品、苎麻等行业有机废水生化处理。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苎麻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或零排放。要继续加大重点流域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实现企业达标排放,继续加大对火力发电、钢铁、机焦等脱硫工程建设力度,推动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以非金属矿、化工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各类工业炉窟、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治理。
责任主体:县经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和建设局。
(三)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农村污染整治力度,突出抓好沼气、农村水污染防治,推广“户集、村收、场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发展和应用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处理技术,实现养殖场合理布局。以实施净化工程、绿化工程、美化工程等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削减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环保局。
四、严格减排监督管理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快达县环境监测监察管理平台建设,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实时监测,对火电机组加快实施烟气在线监测,加强对烟气污染排放的监管。要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变化动态,并逐步建立完善减排数据库,强化政府责任,严格数据上报、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责任主体: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二)建立重点企业总量台帐制度。为有效掌握控制污染源的发展态势,及时掌握污染物总量变化情况,建立总量数据库、工业污染源削减库、工业污染源新增量数据库、城市污染削减数据库。
责任主体:县环保局、县经委、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统计局。
(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率。通过建立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动态档案,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实现污染减排。到2010年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率提高到95%。
责任主体:县经委、县环保局。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量管理,对能耗高、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到2010年,完成30%的重点污染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污染物减排,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苎麻、水泥等传统产业。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镇居民绿色消费。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逐步关闭小型燃煤锅炉,禁止城市生活燃用原煤。
责任主体:县经委、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核定排污量,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物消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矿业、苎麻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加快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
责任单位:县经委、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七、完善减排机制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备,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1)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制定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机制。(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环保局。
八、逗硬目标考核
县政府对各乡镇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减排工作问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签发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相抵触文件;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减排目标实现的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辖区内污染严重、有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不按规定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支持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污染减排职责。
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职责任务;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污染物减排要求相抵触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决定和命令;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违反规定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设备;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非国家机关任命的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经委、县国资委、县环保局。
(二)“一票否决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凡是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按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衡量并通报全县。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