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的负担,从而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清理范围及内容
清理范围是全县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省、市驻县境内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清理内容是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依据。
三、主要措施
(一)成立县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清理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收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江孔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山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物价局、法制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由何三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昌政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严格依法清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经过清理,对合法的收费项目给予保留;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取消等相应处理。不合法的收费是指:
1.未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收费的;
2.无收费依据、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国家和省(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下文取消、降低标准或转变性质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拒不执行或变相继续收费的;
4.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超过收费时间的;
5.执行不是国家法定收费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文件的;
6.强迫或变相强迫收取经营性收费的;
7.其它违反国家和省(市)收费管理规定的。
(三)收费单位拒绝清理或未及时自查上报和漏报、瞒报收费项目的,一律不得再进行收费;对擅自收取的,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报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收费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各自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根据清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表)和上报时限,及时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查清理。
(二)审查阶段(2008年10月21日至12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收费单位自查自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和其它收费文件提出取消、降低或保留的具体意见,拟定我县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反馈给各收费单位,并交领导小组初审。
(三)审定公布阶段(2008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
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研究形成清理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将保留、取消、降低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主体、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清理收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清理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安排一定的人力和时间落实有关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清理工作具体人员名单于10月7日前报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密组织,做好自查自报。各收费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做好每阶段的清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对在自查自报中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视作同意取消;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作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理意见。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附件: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登记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