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依法严格抓好制度落实,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成员要转变观念,带头休假,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也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影响工作开展。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要求享受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主要领导享受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报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并填写报告单,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分别报县委办、政府办备案。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凡因个人原因不休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工作人员若不休假的,必须要经过批准。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在职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请事假超过当年年休假的天数在次年年休假的天数中予以抵扣。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六、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抓紧制定休假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搞好工作衔接,从制度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确保本部门、单位年休假制度正常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