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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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乡镇发展活力实施细则>》(达委办发〔2008〕108号)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达县各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建制镇(南外镇、河市镇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代收。其具体运作方式为:

    (一)票据的领取。由各镇人民政府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窗口领取《四川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费用计算。由当地建管所根据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填制建设项目费用计算单。

    (三)费用收取。缴款人凭建设项目费用计算单到镇政府财政所缴费,镇政府财政所开具《一般缴款书》收取配套费,并将所收取的配套费直接上缴县级金库。

    二、支出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共同监管,按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管理,全部用于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运作方式为: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各镇政府上报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经县规划和建设局现场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研究审定,由县政府统一下达各镇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各镇政府根据下达任务进行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府发〔2008〕77号)规定执行。其建设资金在返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若返还资金不足,则在下年度返还资金中解决;若返还资金有结余,则转作下年度基础设施返还资金。

    (二)各镇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返还。县财政局核实各镇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根据该镇建设工程投资,按季度返还该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责任追究

    各建制镇要严格收取、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挪用、截留,不得随意减免、违规减免、越权减免。对不按标准计算、不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达委办发〔2008〕108号、达府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由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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