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达县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达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要求,研究全县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起草、修改建议,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县政府报告。
(六)汇总全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县委维稳办、县发改委、县经委(县中小企业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局、县信访局等组成,同时邀请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请备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邀请市银监局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要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1.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附件1: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吴传贵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李德敏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张 鑑 县法院副院长
宋传文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杜成英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叶武贵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子翠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邓泽全 县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贺继伦 县经委纪检组长
周忠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严 铭 县监察局副局长
刘忠伦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 坤 县规划和建设局纪检组长
周明彬 县农业局副局长
黎定明 县商务局副局长
严真平 县工商局副局长
程晓玲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附件2: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县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金融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 247 号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达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监测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报告报表、做好汇总分析,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联席会议,并由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应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十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辖区内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县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四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三)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由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或上报上级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对政策界限清晰、易于认定的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按照以下分工责任做好性质认定:
(一)只涉及本地区某行业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二)对只涉及本地区、跨行业的,由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确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三)对跨地区单一行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四)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由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五)对涉及本县的跨县、跨市,且以其他市为主的,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进行性质认定。
第十六条 县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或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送县检察机关备案。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政府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并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认定或提交县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属非法集资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或联席会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明确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依法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方式根据性质可选择行政协调、仲裁机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受托清退等。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二十条 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统筹安排处置善后工作。
(一)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依法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活动,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控、立案、侦查、查处和取缔;检察院负责办理和指导非法集资案件的批捕、起诉和监督等工作。对涉嫌犯罪从事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其他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要通过合法手续进行保全或查封,尽最大可能减少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同时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处理终结后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等工作,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执行。
第五章 宣传
第二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查处取缔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抵制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第二十四条 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制订有关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会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典型案件,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要加强正确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避免因不实报道或媒体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达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 号)相关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