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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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达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暂行办法

    我县各类精神病患者8448名,占总人口的6‰以上,其中有3000余名重症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病病程较长,治愈率低,绝大多数患者需要靠终身服药控制病情,给家庭造成沉重精神和经济负担,因病致贫,因贫无法治病的现象较为普遍,精神病人肇事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贫困精神病人的治疗与康复问题已成为我县精防康复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成为影响我县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为确保“十一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我县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四川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达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康复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达县“十一五”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达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

    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病救治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协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救治原则;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贫困精神病患者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二、实施机构,职责任务

    (一)成立救治领导小组

    县、乡镇分别建立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分别由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残联、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医院等单位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康复股、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残联。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贫困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重点是加强领导,严格调查、公示、审批、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部门的参与职能。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贫困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档立卡管理,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一定的救治任务,即:县人民政府每年实施救治200人次(未含优抚对象已在院医治人数),超出县上统一救治名额的贫困精神病人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救治对象及条件

    (一)救治的对象

    1、无力承担住院治疗的贫(特)困精神病患者。

    2、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军人。

    3、五保户。

    (二)救治的条件

    1、患者必须是参加了当年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

    2、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

    3、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4、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中处于关锁状态及持有残疾人证者优先安排。

    四、救治标准

    (一)基本救治

    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在限定费用额度内,为收治对象提供一次性为期二个月的住院医疗救助。特殊精神病人(狂躁型、暴力型等)需延期或长期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后方能继续收治,军人精神病患者按相关规定进行收治。

    (二)住院效果

    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五、救治手续办理

    (一)县上统一救治的手续办理

    1、由符合收治条件的患者所在乡镇出具救治对象的贫困调查材料、公示记录、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新农合医保证或城镇居民医保证、退伍证、五保证等相关证明。

    2、有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的救治请示。

    3、经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批示同意救治后,由县救治办向定点治疗医院出具救治介绍信。

    4、患者入出院时须有乡镇救治办人员或监护人员参与。

    (二)乡镇自行统筹救治的手续办理,由所在乡镇与治疗医院协商自行办理。

    六、经费保障和费用结算

    (一)经费保障

    1、县财政每年预算工作经费,用于精神病防治工作中的筛查,康复员、监护小组工作人员培训和救治办的工作经费。

    2、通过县上统一救治的精神病患者住院费,在新合办、城镇居民医保办按规定报销后的下差金额,应从县级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金、残保金以及上级下达我县的精防费中统筹解决。

    3、乡镇自行救治的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统筹解决(新合办、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下余部分)。

    (二)费用结算

    1、县上救治的费用结算

    (1)定点治疗医院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按指定时间,凭救治对象介绍信和费用明细清单与县救治办(县残联)核算。

    (2)救治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先在县新农合、县城镇居民医保办按比例报销后,下差费用,由县财政、民政、残联统筹的费用中解决。

    (3)收治患者在住院期间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由患者本人家庭负担。(鳏寡孤独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费由所在乡镇或所在单位承担)

    (4)军人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县民政局承担。

    2、乡镇自行救治的费用结算

    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与定点医治医院自行协商结算。

    七、本办法由县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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