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近期,因各乡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出修建农贸市场、文化站、车站、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问题。为规范用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政策规定和《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委办发〔2009〕17号)的要求,现对乡镇修建公共设施用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应当尽量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和利用原有建筑改建;确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在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公共设施用地只能用于修建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建筑,不得修建或与他人联建具有经营性质的建筑,禁止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禁止以缺乏资金等原因引资联建还房或以开发代修建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和性质。
四、如果以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修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在完善前期手续做好土地调整、补偿及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划拨或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方式供地。
五、经营性公益设施建设。若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性公益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若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且占用集体土地的,其经营权归集体所有。若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享受划拨供地,其经营权归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招标拍卖经营权。
六、在未依法做好安置补偿稳定工作和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合法手续前,不得动工建设。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