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相关部门,南外镇、河市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级相关部门及南外镇、河市镇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能职责(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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