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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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的要求,《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62号)对全市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工作作出了周密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市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县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含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县政府法制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县政府(含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经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后,退回起草部门报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运作程序处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不得列入会议研究,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三)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附件)应使用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复印件。

  (四)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县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转送县政府法制局予以登记,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六)规范性文件编制登记号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号、印发文件,并在县政府公报、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县级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县级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该县级部门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该县级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县政府法制局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各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该县级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四)县政府法制局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县政府法制局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由制定文件的部门负责。

  (六)经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编制登记号后,由县级部门编制发文号、印制文件,报送的电子文档由县政府法制局集中在政府门户网或指定网站上统一公布。

  (七)县级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县级部门审核把关,经县级部门审议签署后,向县政府法制局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方可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及组成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四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达县人民政府公报、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县政府法制局)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达府法登(DFFD)”,应大写。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按县政府(含办公室)及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

  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达县人民政府法制局2008年登记的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 DFFD-2008-012”。

  (三)县政府法制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为改变规范性文件“有始无终,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如果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后公布。其中以县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代拟部门在期满前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县级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期满需要继续执行,需报送县政府法制局取得新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由县政府法制局集中统一公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避免因规范性文件失效而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县政府(含办公室)及县级部门新制发或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县政府办公室要抓紧建设好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统一公布平台,为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作好准备。县级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县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做好县政府(含办公室)及县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录入数据库,方便自我管理和公众查询。

  (三)县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局要认真执行《达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审查实施细则》(县政府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县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附件:1.县政府(含办公室)及县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的编制方法。

     2.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3.县级部门登记报告的文书格式。

     4.县级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的文书格式。

     5.县政府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6.规范性文件登记簿。

     7.县政府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准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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