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和省教育厅《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文件精神,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不断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促进了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绩。但全县学校发展不够平衡,教育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补课、学生课业负担较重、考试排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地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高度统一思想,层层落实责任,果断采取措施,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把强化学校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顺利推进。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评价、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一)切实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以及调整课程难度,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严禁随意停课和放假。学校课程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真假两张课表。要特别加强对村级小学落实课程计划的指导,确保全面贯彻落实。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的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学校要建立学生书面家庭作业的统筹管理机制,严格把关,把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3.严格统一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每天集体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8:00,高中不得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早于7:00,高中不得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得晚于22:00。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具体作息时间由教育局统一制定。学校不得组织走读生和住校的小学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或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5.严格规范学生校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社会活动,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1.严格学校招生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区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在中考前提前招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2.严格规范招生宣传。严禁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或任何竞赛成绩。严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三)切实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严格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分班。一方面要综合考虑男女生比例、生源质量,另一方面要均衡师资力量,科学合理地配备各科任课教师,为师生创造公平的教学环境。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等,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分班考试。
2.严格控制班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小学要合理调整校点布局,深挖教育资源潜力,采取强力措施化解大班额。从2010年起,小学、中学、省级以上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严禁新增65人以上特大班额。其余年级超班额的,须逐步使人数回落到标准班额之内。
3.严格规范开办高中复习班。严禁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与民办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复读班。一般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
(四)切实规范考试评价行为
1.严格规范考试和竞赛活动。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除初中毕业水平考试外,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月考。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举办、协办以及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培训、竞赛和考级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
2.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考核。严禁下达升学指标,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对学校或教师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无论何种考试,都不得进行县与县之间、校与校之间、班与班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的排名、排队。严禁按学生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五)切实规范教材使用行为
1.严格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县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教材版本需调整必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2.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严禁学校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严禁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严禁教师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3--6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高中限于文化课科目。每生每期每科不得超过1套。
(六)切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应严格遵守各项师德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禁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要根据学生身高、视力等因素公平、公正地给学生编排座位。学校要结合教师师德情况、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综合科学评价教师。
2.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介绍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七)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市、县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2.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规范捐资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三、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一)严格督导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要建立巡视督查组,对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电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
(二)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要认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学校,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估、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规范办学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甚至推波助澜的地方和部门,县政府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并追究当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于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单位、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违规部门、学校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各地和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纳入对校长、教师的绩效工资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晋级的重要评价内容。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