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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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和川委办〔2005〕5号、川办函〔2006〕1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征缴秩序,确保工会经费按时足额征缴,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工会经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动发展第一要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各乡镇党政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县工会经费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扶贫济困、助残助学等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单位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对工会的性质及相关收费政策了解不够,工会经费征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工会经费的征缴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宣传征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收缴工会经费是国家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缴纳工会经费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个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第四十三条规定:“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乡镇广播站、电视台和专栏、标语等载体宣传工会的性质、职能、作用及收缴工会经费的政策法律依据,为征缴工会经费作好舆论导向。

    三、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收缴工会经费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5〕5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区)工会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按照《工会法》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工会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建立工会组织的个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阻挠、拖延建立工会的,应按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待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按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催缴仍不拨缴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大力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筹备金由县地税局在企业办税时一并代征;

    (三)个体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由县总工会在各中心场镇建立片区收费办公室,委派工作人员自行收取。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工会各片区收费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协调处理在收费工作中发生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工会收取个体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工商部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将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会经费情况作为个体经济诚信管理的内容,并结合个体工商户办照、验照作好宣传工作,督促个体工商户向工会缴纳工会经费,保证工会经费应收尽收;对不缴纳工会经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缴纳的可配合工会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县总工会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县人民法院要对工会的申请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工会经费应收尽收。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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