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城镇道路沿线机动车维修作业引发交通事故、阻塞人车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66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建设、疏堵结合、统筹管理、方便群众、促进发展”工作思路,加快全县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吸纳机动车维修业主入场集中经营,规范城镇机动车维修作业行为,营造整洁、规范、有序的城乡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城乡结合部及各乡镇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合理规划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用地,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业主投资建设。力争2010年3月底前,县城区主要进出口的城郊结合部建成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两个以上;力争2010年9月底前,全县辖区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及中心场镇要建成1—2个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鼓励、引导城区、城郊结合部及场镇公路沿线现有机动车维修业主和配件经销商搬迁入驻集中维修场点,强制取缔城镇沿街沿路及国、省干道两侧散乱设置的机动车维修场(摊)点,根治机动车维修以路为市、占道作业、噪音扰民、阻塞交通、污染环境的痼疾,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三、组织领导
成立达县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罗建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成军、副县长冯远国任副组长,交通、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交警、工商、城管、宣传、监察、财政、税务、物价、技监、信访、法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等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一)乡(镇)人民政府(南外镇、河市镇除外):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范围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交通、建设、国土、环保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备案)及搬迁维修业主入场经营工作,牵头组织清理整顿乡镇范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二)交通部门:负责提出城区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选址建议,具体承办投资、建设业主的引入工作。机动车维修集中场点建成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维修业主入场经营并实施长效监管。清理整顿县城建成区内已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维修摊点的占道经营行为,协助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和指导,着力规范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
(三)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地的详细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筑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国土部门:负责城镇机动车维修场点建设项目的供地工作。
(五)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环保设施同步建设,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日常监管。
(六)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清理整顿城区内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占道经营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和依法打击在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活动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人员。
(八)交警部门:负责保障道路交通畅通,严厉查处机动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九)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经营行为监管,查禁以配件门市为依托,以路为市,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行为。
(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并提供问责依据。
(十一)宣传、监察、财政、税务、物价、技监、信访、法制等成员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法规支撑、执法监督、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经费保障及宣传报道等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规范管理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配套工程,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惠民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高度重视,认真调研,密切配合,按时、保质完成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建设任务,为规范管理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奠定基础条件。
(二)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规划选址,要从城镇建设的长远发展着眼,用地条件允许的,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固定场点;用地条件受限,建设临时场点的,要尽量延长使用期,保持供地连续性,以节约资源,保证集中维修场点连续发挥社会效益。今后,在建制镇、乡集镇的规划编制及审批时,必须将机动车集中维修用地纳入规划。
(三)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各项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集中维修场点的专业性和功能性,以重点解决客货车辆集中维修为主,辅以吸纳车辆维修零配件经营等,促成车辆维修综合服务功能发挥。
(四)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的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引入集中维修场点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业主,基本保障投资建设回报。
(五)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成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通力合作,充分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坚决取缔城镇沿街沿路和国、省干道两侧散乱设置的机动车维修场(摊)点,根除机动车维修以路为市、占道作业、噪音扰民、阻塞交通、污染环境行为。
(六)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工作进度迟缓、推诿扯皮等影响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