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90周岁至99岁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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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达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达市委发〔2009〕3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发放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对全县90周岁至99岁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凡本人户籍在达县辖区内(含市级以上已经改制、破产、关闭、停产、转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其户籍关系已移交社区管理的人员),年满90周岁至99岁的城乡高龄老年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金,若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高龄老人户籍未落到社区的,则向本人户籍管理机构所在的社区申报。

    凡户籍在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已在改制、破产、关闭、停产、转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户籍关系未移交社区管理和中央、省属驻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年满90周岁至99岁的老年人,均可向本单位申请,报达州市老龄委办公室审批享受长寿补贴金。

    二、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间

    全县90周岁至99岁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2010年1月起执行,其经费来源由县财政负担。

    三、申报程序及发放办法

    (一)凡符合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籍管理机构签字盖公章)和两寸近照一张。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本辖区高龄老人交来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达县90周岁至99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其《审批表》及所有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上报申请享受长寿补贴老年人的《审批表》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后,要进行调查、审核(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对符合享受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老龄委办公室。

    (四)经县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单及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报送的人员补贴金额拨款到县民政局账户。高龄补贴金采取按季度的末月(每年3、6、9、12月)发放的办法进行,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到县民政局将高龄老人补贴金领回后及时发放到本人手中,并完善好发放补贴金的相关手续。

    (五)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90周岁至99岁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各乡镇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其上报县老龄委办公室审批,其长寿补贴金从2010年1月开始补发。此后,年满90周岁至99岁老人长寿补贴采取到龄的次月向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按程序上报、审批,自审批的次月开始享受补贴金。

    (六)凡2010年1月1日至6月15日已去世的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不能上报享受其高龄补贴。凡在申报审批期间去世的老年人,各乡镇应及时报告,不予审批。凡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报告县老龄委办公室,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金。

    四、工作要求

    建立90周岁至99岁高龄老年人长寿补贴制度,是县委、县政府为老年人办的一件好事实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特殊关爱,不影响其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惠和优待政策。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这一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及时知晓。同时,各乡镇政府要明确民政干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长寿补贴的申报、发放、管理工作,不得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长寿补贴金,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做好享受长寿补贴金老年人的定期核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1.达县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长补贴金审批表。

        2.达县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申报补贴金汇总花名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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