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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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达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达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稳定运行,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转报事项、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和便民服务事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全程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察行政审批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电子监察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二)监督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对审批行为的投诉;

(五)组织实施对审批行为的绩效评估;

(六)收集行政审批资料、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审批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推诿或不予受理的;

(三)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整体超过承诺期限的;

(四)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虽整体未超过承诺期限但环节超时的;

(五)初审单位超过承诺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审批机关的;

(六)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不准确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致使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八)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九)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申请人颁发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 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登录上网审批的;

(二)应进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在中心办理,存在“体外循环”的;

(三)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四)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五)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审批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八)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审批而没有根据听证结果审批的;

(九)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审批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审批的;

(十)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审批而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审批的;

(十一)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对违规审批行为,电子监察室视具体情况,除及时发出不同颜色的预警纠错信号外,可同时通过系统发送预警纠错提示、《督办通知书》;也可以采取打电话、发短信、信函等方式提出警示纠错意见。

第八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信号或电子监察室的警示纠错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需要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回复。

第九条 电子监察室对县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网上投诉进行统一登记,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网上投诉,电子监察室应及时办理,或移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电子监察室对下列网上投诉实行分流办理:

(一)不登录上网实施审批、“体外循环运行”、违规操作、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移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处理;

(二)违规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增加准入门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以权谋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移交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三)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轻微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明显不属于电子监察工作范围内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由县监察局处理。

第十一条 对情节简单、明了的投诉,电子监察室或有关单位应现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电子监察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查结的投诉,电子监察室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转交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电子监察室。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室对办结的网上投诉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室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二) 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和服务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和服务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和服务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室根据绩效评估内容制定量化评估标准,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绩效评估分数。绩效评估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当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电子监察室向其发出《督办通知书》,或报经监察局同意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每月绩效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和有关领导,并在县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电子监察室建立电子绩效评估档案,并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行政机关,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责成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不满而投诉3次以上的;

(二)办件整体未超时但环节超时3次以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岗3次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不按流程管理规定公开办理事项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2次以上的;

(四)办件整体超时2次以上的;

(五)联办牵头责任单位不履行联办职责2次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出具承诺单2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听音乐、看电视等违规行为,经多次批评不改的;

(二)受理办件不按规定登录上网的;

(三)应进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在中心办理,存在“体外循环”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向有关考核机关提出建议,取消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资格。

(一)年度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年度综合排名处于后三位的;

(二)整体办件超时数量在办件总量中占10%以上的;

(三)收到预警纠错信号不及时改正达3次以上的;

(四)收到《督办通知书》、《监察建议书》不及时整改或作出书面解释的;

(五)经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由县监察局、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审批的;

(二)错批错办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审批相对人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作出或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一)不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不适合在中心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离岗培训等处理措施;

(二)经调查核实,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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