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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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达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达县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县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规范应急管理行为,提高应急工作效率,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达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监测和处置等环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案管理制度

  (一)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原则上各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发布。

  总体应急预案。县政府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而制定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预案、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根据企事业自身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活动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预案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制定;乡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政府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制定。

  (三)审查备案

  1. 对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报送的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县政府应急办初审、县政府法制办复审、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的程序办理。

  2. 部门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涉及全县性的预案由县政府印发实施,部门性的预案由本部门印发实施。

  3. 乡镇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4.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县境内企业单位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须报县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印发实施,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5.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四)预案执行

  预案涉及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将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内容纳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开展宣传培训。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预案演练。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预测预警制度

  (一)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预测、预警信息。

  (二)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Ⅰ级为最高级别。Ⅰ、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

  (三)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四)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三、快速联动机制

  (一)县政府成立县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县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下设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三)加强预测预警,对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应急办。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处置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五)加强突发事件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包括:(1)发生在辖区、行业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2)一次性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及其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3)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包括1人)或多人受伤、中毒及其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4)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5)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信息;(6)其他须报告的紧急重大事项或动态。

  (二)报告时限

  事发地乡镇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事发地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电话报告县政府应急办,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急办。相关文字材料必须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需要上报的,县政府应急办须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

  (三)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的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五、新闻发布制度

  (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开。

  (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五)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和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不正确舆论造成的影响。

  (六)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统一协调和引导新闻媒体记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采访和报道。

  (七)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应请求通过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六、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 全面分析、研判、掌握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 定期分析全县突发事件形势和特点;

  3. 研究、讨论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4. 研究、讨论全县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政策措施;

  5. 指导督促全县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6. 共同协商、解决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 联席会议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与会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确定。

  3. 联席会议议题由县应急办提出,并提前告知各有关成员单位。

  4. 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5.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实行风险隐患定期排查、适时监测、限期治理制度,确保将各类风险隐患、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

  (一)排查方式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驻达各单位和县属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查,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检查。

  (二)排查范围

  1. 自然灾害类,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生物灾害等。

  2. 事故灾难类,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 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 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和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三)排查要求

  坚持风险隐患“月排查”制度,全面摸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危害程度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基本情况,并按照分级分类标准建立风险隐患台帐和电子数据库,《达县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主管部门汇总,每月上旬定期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对重特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要作出专项评估分析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办,并落实隐患监测、化解、治理的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和经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时间,限期整治。

  八、应急值守制度

  达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挂中共达县县委、达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牌子,履行全县应急值守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应做好电话、传真、报告等各项值班记录,做到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准确、清楚、完整。重要情况和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相关领导指示、批示,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妥善、高效处置。

  (三)严格值班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带班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班、代班。

  (四)值班期间,必须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包括手机、传真),确保随时有人接听。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等其他通信工具上。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班双方人员签字确认,杜绝值班断档和工作失误。

  (六)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急值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岗的要记录在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九、物资储备制度

  (一)统计、汇总和报告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要求储备规定数量、品种、规格的应急救灾物资,坚持每季度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急储备物资动态变化情况,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详细统计全县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更新档案信息。

  (二)补充、更新和轮换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短缺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时进行更新和轮换。

  (三)督导检查

每年底,县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落实情况、救灾物资年度消耗和补充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应急物资短缺情况指导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救灾而造成的物资亏空,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应急物资补充到救灾前水平。

十、宣传培训制度

(一)主要内容

应急宣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突发事件应对法》;(2)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3)相关应急预案;(4)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5)政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等。

(二)宣传方式

1.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公共视频系统、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宣传资料、应急演练等媒体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宣传。

2.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知识学习宣传方案,并坚持每年更新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宣传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 县教育局要督促辖区内各学校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知识教育的相应课程和课时,增强师生自救互救能力。

4. 县司法局要坚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应急法治意识。

5. 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公益广告,经常性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6.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联等单位要在各种慰问演出活动中增加宣传公共安全知识的节目,让应急管理知识真正走进老百姓的生活。

(三)培训方式

1. 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各级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尤其是应急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应急处置和救援人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

2. 安监、质监、煤监(管)、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岗前、岗中教育培训制度和资格上岗制度,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 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每年对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十一、队伍建设制度

  (一)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讨论研究预案的修订、完善、演练和经验总结交流、课题研究等应急管理工作。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每年开展一次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普查,摸清各类应急队伍的区域分布、工作任务、人员结构、设施装备、培训演练等情况,全面分析汇总,及时更新数据。

  (三)应急评估体系建设

  根据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特点,每年组织专家队伍和有关单位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应对工作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研究,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办)。

  十二、督查通报制度

  县委、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督查通报制度。

  (一)督查内容

  1.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队伍建设情况;

  2.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3. 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

  4. 应急值守情况和信息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5. 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情况;

  6. 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7. 国务院和省、市、县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8. 《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情况。

  (二)督查方式

  1. 阶段督查。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督查了解工作进度。

  2.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3. 年度考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三)通报考核

    应急管理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阶段督查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年度考评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府应急办共同组织实施。对应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不力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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