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县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参保登记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应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若参保资料提供不全的,乡镇劳动保障所不予受理登记。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每月应将老年农村低保对象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件(或证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样表附后),及时报送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进行审批。
(三)县农保局每月在收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呈报的参保资料后,应安排专人集中审批,所明确的审批时间将作为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参保登记时间。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其书面参保资料按国家人资保障部和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三、参保待遇
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缴费参加新农保,从2011年1月1日(当年新增老年农村低保对象从参保登记之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四、待遇发放与管理
(一)凡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享受对象),由县农保局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二)享受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按月由县农保局委托达县邮政局代为发放。达县邮政局每月在收到基础养老金发放资金后,应及时将款项划入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三)享受对象每年4月或5月,应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领取资格认证的,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报县农保局停发其基础养老金。
(四)享受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由有死亡证明权的部门出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注销登记。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保局进行注销登记备案。
(五)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六)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取得老年农村低保资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农保局应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五、资金筹措与划拨
(一)发放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40%。实行年初预算,年终据实决算。
(二)县农保局每月应按实际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计划》,经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县财政局核准,由财政直接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县农保局要严格按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规定划转发放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应保尽保。若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老年农村低保对象集体上访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和农保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享受对象公示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坚持政策原则,严格参保条件,全力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登记工作。
(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适时向农保经办机构提供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
(五)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登记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进行完毕。若逾期参保登记的,从参保登记之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