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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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达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达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0〕49号)和《中共达县县委办公室、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委办发〔2010〕62号),设立达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承担的职责:受县政府委托代办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工作。
    (2)增加的职责:
    1、增加国土资源规划的整体调控、国土资源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及土地综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的实施、监管职责。
    2、增加土地督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职责。依据国家土地督察的要求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的执行情况;承担县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责。
    (3)加强的职责: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达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政策、措施,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代县政府草拟国土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科学的优化配置国土资源。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土地专项规划、计划。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负责土地规划调整和修编,临时用地的初审和批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和执行。
    (五)切实保护耕地,贯彻落实“占补平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维护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执行土地综合整理、复垦和开发工作。执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承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初审、报批工作。
    (六)负责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执行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政策,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草拟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政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公示制度,会同农业、建设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办经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各类土地、矿产资源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八)负责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类定级工作。
    (九)规范国土资源流转秩序。完善土地矿权市场交易机制,规范土地矿权交易行为。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强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后续跟踪调查。规范从事国土资源中介工作组织的资质管理,依法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行为。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地质调查评价、矿产勘查活动。负责地质勘查资料和成果的收集、整理保管。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按职责负责矿业权的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全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实施情况;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组织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其开发利用;协助开展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规范和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拍卖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规范土地收益行为。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依法组织矿业权出让,规范矿产资源收益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编制实施本县土地和矿产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十五)负责对系统招投标(比选)活动实施监督。
    (十六)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达县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机关绩效考核和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服务保障、日常安全、卫生、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改革政策,指导系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及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系统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竣工验收;承担土地、矿产供后开发利用核查监管工作;拟订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耕保股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县域经济运行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与管理办法,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四)建设用地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先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全县临时用地、集体土地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工作。 
    (五)土地利用股
    承担城乡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承担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本级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土地用途等审核报批工作。
    (六)地籍地政管理股
    拟订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具体方案;负责土地调查、统计、地籍信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工作;承担本级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依法调处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负责全县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本级矿产储量开展评审、认定及报告备案;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登记、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与信息发布;负责县级以上登记颁证的矿业权登记资料初审、转报工作;承担本级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含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督管理;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年度检查;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县矿产品运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八)地质环境股
    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调查、监测工作,负责群测群防机制建设,负责地质灾害重大项目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的申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备案,负责本级审批采矿权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及其报告备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和监管工作。
    (九)财务股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系统国有资产;承担所属各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股
    承办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县政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的政策咨询、对外服务工作;承担国土资源审批事项的受理、资料初审、转办、审批督办、审批事项及资料的发放、登记;牵头并与地籍地政中心共同办理城乡居民居住用地的登记(含他项权利登记)工作;负责完成县国土资源局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监察室
    检查和监督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有关情况;负责抓好党纪政纪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按照权限调查和处理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承办报请由局党委和县纪委审批的案件,办理处理和处分手续;受理权限范围内党员、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申诉以及对党员和党组织、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接待处理关于违纪问题的来访来信;承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工作;协助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十二)政工人事股
    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本级中层干部的配备、调整及其考察、考核、任免、培训、交流、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才培训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管理所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对外合作规划,推广科技新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十三)信访股
    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研究分析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达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原则上每个股室配1名,个别股室因工作需要可增配1名。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县委、县纪委规定配备。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达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达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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