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和隐患整改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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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的紧急通知》(达市府办函〔2011〕70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6月15日至7月15日集中开展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内容

排查范围为全县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施工工地。特别要加强对采石场、弃渣场和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及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的排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有序开展专项排查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分系统分行业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各行业、各系统排查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交通干线、航道沿线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排查和隐患的整改;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库、塘、堰等水利设施及周边区域的专项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项目尤其是城镇沿河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河滩工地和市政设施建设及周边专项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其在建项目的专项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移民迁建区及周边专项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专项排查和隐患的整改工作;县煤监(管)局负责煤矿行业专项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矿山以外的工业企业的排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专项排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在建工程和在建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落实防灾责任和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责任主体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监管检查主体,要组织力量对铁路、公路(含在建项目)沿线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三、充实力量,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排查和整改本系统在建项目和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各乡镇要组成以乡镇干部及村社干部为主要成员的乡镇排查工作组,逐点开展实地排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落实举措,强力整改

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在建项目隐患点,排查单位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切实强化操作层面的一线防灾意识,将防灾预案告知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逐点登记造册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必须整改到位,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全面落实。一是对发现问题的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发出整改通知,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由施工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并经辖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复产复工;二是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避让搬迁;三是对必须治理的要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对实施监测的要在积极采取监测  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预报;五是针对变形迹象明显或临灾征兆显著的,必须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果断撤离至安全地带。在持续强降雨来临前,要提前实施地质灾害高危地段人员的疏散转移,全力确保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隐患整改结果落实情况报表于2011年 7 月 20 日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附件:1.达县2011年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排查处置统计表。

2.达县地质灾害隐患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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