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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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市环罚〔2021〕23号

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1年1月17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部分原料及产品未覆盖,破碎机房及输送带未密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月17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现场负责人周经发所做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0年1月22日对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现场负责人周经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03MA6311E32R)复印件1份。

4、马文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经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文祥授权周经发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1~4证明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存在部分原料及产品未覆盖,破碎机房及输送带未密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达州市达川区大树经发机沙场,经营者是马文祥。

5、2021年6月15日我局向你场现场负责人周经发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23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你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认为:你场部分原料及产品未覆盖,破碎机房及输送带未密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231757612910013780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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