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是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工程治理工作的成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达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省、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11年7月31日前,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县本级和县级相关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全部实现与省级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的链接,初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二)县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3),建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并与省统一数据平台建立链接,实现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相关部门执行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由本系统、本行业省级部门制定。县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根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范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各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依托政府网站,建设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市级部门衔接,依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结合部门职能和自身实际,制定部门具体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开展本行业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积极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三)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
(四)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工作步骤
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为7项。主要任务、完成时间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制订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以政府办的名义下发到县级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7月26日前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二)动员部署及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见附件4)。协调小组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领导为成员,确定一名主办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请各成员单位于7月31日之前,将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单位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2.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3.做好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
完成时间:7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配合上级部门对具体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于8月5日前报县协调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四)举办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技术培训班。集中组织培训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为专栏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7月31日前实现省、市、县三级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初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
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建立政府专栏,推进地区间信息互认共享。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省、市、县三级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总体架构》(见附件5)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做好链接,实现市、县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与省统一平台的链接,初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监察局。
(六)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建立专栏,推进行业信息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配合,建立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并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平台链接。有部门网站的单位,要积极做好专栏建设和链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完成时间:7月28日前。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
(七)规范制度,督促落实。县监察局、经信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保障专栏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安全,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检查实施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牵头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部门按计划、按时间、按步骤开展实施工作,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7月31日前完成平台搭建、信息共享专栏及互信共享等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同时,设立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协调小组要统筹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在县政府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七、责任追究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职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四川省制定的《违反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1.《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2.《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4.《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5.《省、市、县三级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总体架构(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