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县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1-09-07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达县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达县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

第二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是指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兼职档案人员,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委会(社区)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应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

第四条  村委会(社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案卷质量。

第五条   行政村(社区)换届前,应将保存的档案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管理(城市社区档案可由社区档案室保管),不得私自带走、转移、丢失、损毁、涂改和伪造。档案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妥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实行全宗管理,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名称组成。

第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收集和整理的基本要求:

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齐全完整。凡是反映本行政村(社区)工作活动,具体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材料,均应归档保存。归档材料的整理要标准规范。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避免杂乱无章,便于检索查找。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党支部、村委会(社区)及各群团、民兵等组织形成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以及在换届、选举、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行政村(社区)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行政村(社区)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

3.在推进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形成的决定、规划等材料;

4.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5.在农田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形成的材料;

6.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及存根、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林权证及存根、土地、滩涂、堰塘租赁、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协议、名册等材料;

7.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8.新型合作医疗、医保、低保、农保、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9.财务管理、分配和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0.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村务(社务)公开材料及村规民约等材料;

11.区划、村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材料;

(二)会计档案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材料。

(三)科技档案

主要包括反映村民(社区)集中居住区房屋、道路、桥梁等公共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科学种田、病虫害防治、新科技推广、田间管理、农药化肥使用、家禽水产饲养等农业科技管理和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四)专门档案

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上年度的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应于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2.会计档案类归档材料在办完年终决算后归档;

3.科技档案类材料一般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由有关项目实施人员负责归档;基建文件材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4.照片档案由摄影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一个月内连同说明一并归档,必要时制作成光盘连同文字说明一起保存。

5.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条   档案分类管理

1.文书档案:按年度+保管期限进行编目整理,集中排列。

2.会计档案:按年度+类别整理。

3.科技档案:科研类按课题分类整理;基建类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设备类按型号分类整理。

4.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户一表(册)整理。

5.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按载体形式和时间顺序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   全县一律实行“村档村建,乡管民用”模式,即各行政村(社区)的档案统一保存到乡镇档案室(城市社区档案可由社区档案室保管),乡镇、城市社区档案室要改善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做到专柜保管,并具备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十二条   行政村(社区)应当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行政村(社区)应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查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严禁涂改、损毁档案。

第十四条   行政村(社区)要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到期档案材料开展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工作,由乡镇和行政村(社区)有关人员负责,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档案局备案后,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五条    鼓励村民(居民)将个人所有的家史、家(族)谱和著名人物手迹、手稿、日记、照片等档案、史料,向县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他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村民(居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需经寄存者同意。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