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德运养殖场)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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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法罚〔2021〕49号

达州市德运养殖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3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州市德运养殖场检查,发现达州市德运养殖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内废液利用旁边菜地隐蔽沟渠排放至附近河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组;

4、调查询问笔录8份;

5、达州恒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恒福环检(2021)第30306号)1份;

证明1-5证明达州市德运养殖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内废液利用旁边菜地隐蔽沟渠排放至附近河沟的违法事实。

6、原达州市达川区大堰乡畜牧兽医站出具的《关于畜禽殖污染防治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达州市德运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水不得对外排放,需经有效处理后通过管网或车载方式用作种植业浇灌。

7、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6TP319)1份;

8、屈德宝、李光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7-8证明违法主体为达州市德运养殖场,其投资人是屈德宝,经营范围:牲畜饲养等。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内废液利用旁边菜地隐蔽沟渠排放至附近河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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