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道发
案 由: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
经查:2004年,王道发在达州市达川区麻柳镇玉皇阁村13组(原为达县麻柳镇野鸭子村5组)的集体耕地上修建养鸡场,建成1-4号圈舍。经现场测绘:该养鸡场1-4号圈舍占地总面积843.04平方米,占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用地现状图片、占地范围图、等证据证实。
王道发未经批准占用达川区麻柳镇玉皇阁村13组集体耕地修建养鸡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2021年6月21日,我局依法向王道发送达了达市达自然资罚[告]﹙2021﹚9号《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达市达自然资罚[听]﹙2021﹚9号《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王道发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也未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王道发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日内自行改正,消除违法用地状态,恢复土地原貌;
二、并处罚款:18968.40元(843.0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2.5元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开户行: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17012000003935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未缴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处,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