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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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俊平,刘宗财,

案    由: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毁坏种植条件 

经查实:2019年3月1日陈俊平、刘宗财与达川区亭子镇花元村5组(原亭子镇电厂村1组、4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承包地216亩,作为种植柑桔树使用。租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39年3月1日,土地租金价格:水田按每年每亩600元计算;干田按每年每亩300元计算;地按每年每亩150元计算。陈俊平、刘宗财于2019年4月在无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达川区亭子镇花元村5组(原亭子镇电厂村1组)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场。经测绘:该养殖场建筑(系钢架棚)占地总面积329.5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19.50平方米,林地10平方米。经规划审查,该项目不符合达川区亭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根据《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养殖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陈俊平、刘宗财擅自占用达川区亭子镇花元村5组(原亭子镇电厂村1组)319.50平方米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的行为,已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021年5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达自然资罚【告】[2021]第8号),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达自然资罚【听】[2021]第8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新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的理由。

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陈俊平、刘宗财15日内改正占用的319.50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并处罚款14377.5元(按耕地开垦费的1倍,每亩3万元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陈俊平、刘宗财改正占用的319.50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到达川区政务服务中心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窗口开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达州市达川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开户银行: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170120000039350)。逾期不缴纳,每日按未缴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处,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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